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雪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55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雪芳竊盜,二罪,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二、⑴被告竊盜之時間應更正為:109 年5 月30日7 時餘、109 年6 月7 日7 時餘,有監視器畫面列印可憑。⑵審酌被告犯 罪手段、其犯罪所得財物多寡、其曾於108 年間犯1 次竊盜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須至109 年8 月7 日始屆滿,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竟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被告案 發後已與被害店家和解(有和解書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既曾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卻在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是本件不宜宣 告緩刑。末以,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均未據 扣案並返還被害人呂月華,然被告既已以原價向被害人呂月 華購買之(有和解書在卷可參),再予宣告沒收本件犯罪所 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追徵價額,已不具刑法上重要性,自 不為該等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599號
被 告 潘雪芳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雪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 國109 年5 月30日、109 年6 月7 日,在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 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隨即逃逸離去。嗣因該店店長呂月華 清點商品時發現數量短少,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 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月華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雪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月華於警詢中證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 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 片暨畫面翻拍照片12張、交易明細表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998 元,有交易明細表1 紙在卷可 憑,本件認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復請審酌被告 已與告訴人和解,有和解書1 紙附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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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品 名 │數 量 │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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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鳳營全脂1/2 │1瓶 │ 1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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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麥維他黑朱古力 │1包 │ 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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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選生鮮AAG蛋 │1盒 │ 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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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海鱈魚香絲寬 │4包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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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奧利奧大巧克力 │2條 │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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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麗滋起司餅乾81 │4盒 │1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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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花生夾心酥 │3盒 │1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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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義美巧克力夾心 │1盒 │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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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義益皇英-地瓜 │2包 │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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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們的古早香 │1包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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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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