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9年度,452號
TYDM,109,桃交簡附民,452,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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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52號
附民原告  林騰森
附民被告  戴銘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349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騰森對被告戴銘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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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