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宏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宏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4 日上午9 時前某不詳時許,侵入 告訴人徐金蘭位在桃園市○○區○○里○○○00號住處內(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屋內告訴人所有價值新 臺幣(下同)2 萬5000元電視機1 台、價值3 萬5000元電動 代步車1 台、及價值5 萬元之戒指1 只及金飾,得手後逃逸 離去,嗣因告訴人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採集現場遺留之 煙蒂鑑定後,與被告之DNA-STR 型別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9 年12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1頁)。揆諸上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