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
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各種訴訟行為,所作成之決定或作為有所不服時,其 救濟、審查機制不盡相同,究竟其性質如何,攸關權益保障 ,自當審慎、清楚分辨。從而,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 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之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 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 規定適切處理,此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 意旨可參。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長憲所提書 狀,狀首名稱記載為「民事刑事申請上訴狀」,內文並提及 「竊盜(109 年上訴字第1062號)、(107 年偵字第10631 號)」、「竊盜(109 年執沒字第6558號)」,惟經本院向 被告確認後,表示係對原本判決的實體內容有爭議,想要上 訴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號之原審 判決係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86 號案件,故究其真意,應係 對該案不服,是被告之真意應係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合先敘 明。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109 年2 月4 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986 號判決後,經被告上訴後,再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8 月12日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判 決,並於109 年10月7 日全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全案業經判決確定,被告竟仍向 本院就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