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矚訴字,106年度,2號
TYDM,106,原矚訴,2,202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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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城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鄭哲維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玉盆




被   告 郁富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耕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向志明



被   告 李世繁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陳新平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張嘉淳律師
被   告 柳慶茂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蘇志強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呂立彥律師
被   告 李輝雄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被   告 許錦文


選任辯護人 陳世錚律師
被   告 廖欽大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健 



被   告 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藍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展全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煜翔



被   告 黃清祜




被   告 安力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鉦哲(原名簡永安,已歿)




被   告 鋇珞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鋇珞林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佾倫
被   告 李秋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被   告 李福隆




選任辯護人 曾海光律師
被   告 珍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施清煬



被   告 宋愛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詹益鉅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陳鍵源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陳振能


被   告 葉庠昇(原名葉政昇)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廖偉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鄭玫芳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被   告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綜峰



被   告 威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宇




被   告 李慶忠



被   告 高大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祝慧


被   告 白正


選任辯護人 黃敬寓律師
被   告 黃義有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亞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昊詮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被   告 欣正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鈞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2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暨追加起訴、
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 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 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審 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 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 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 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再 以訴訟經濟而言,遇有案情繁雜之案件,製作判決書曠日費 時,且極難精確預料完成之時,在案件證據已調查完畢,訴 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之情形下,如僅因法院無法如期妥適 製作完成判決書,而動輒以裁定再開辯論之方式解決此一問 題,反而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殊非訴訟經濟之道 。因此,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 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



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前雖經辯論終結,惟被告人數眾多,事證龐雜,所涉爭 執點及法律爭議事項亦屬繁複,是本院即使已有心證,判決 書類之製作過程仍甚為耗時,又必須考量本院搬遷至新院區 之系統與設備之配合、防疫等事宜,難以如期宣判。為免再 開辯論之程序耗費、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為節省司法資源 ,本院基於上開重大事由,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 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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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力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大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