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6號
SCDV,110,補,196,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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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明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致偉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時未陳明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⑴新竹市香山區海埔段1481土地第一
類登記全部登記謄本;⑵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第
一類登記全部登記謄本及課稅現值證明,暨按訴之聲明請求
金額及上開資料所示價額繳納裁判費(含土地、建物、租金
),如逾期未查報及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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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