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號
SCDV,110,補,186,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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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被 告 林成吉林益泰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成吉林益泰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柒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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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