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7號
SCDV,110,補,167,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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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鄭萬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鄭萬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應
繳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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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