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5號
SCDV,110,法,15,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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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江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既非 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經財團 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 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民國109年12月21日董事會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9年12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擬修正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 基金會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暨修正前之捐 助章程、修章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 欄所示,其中第5條係修正財團管理方法、第9條係修正董事 會之召集、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之決議方法、第13條係增訂 決算書提報及財團管理方法,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



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 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財團法人法、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3條 係變更事務所之地址、第14條至第16條僅作條號及部分文字 修正,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 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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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