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昌益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 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 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 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 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 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 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 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 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 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 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 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 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 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 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 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 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 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
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 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昌益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召開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議,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並經主 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備查一情,有新竹市政府110年1月7日 府教社字第1100016125號函、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 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 到簿、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第5條係修訂董事會組成人 數、董事選聘方式、董事間親屬關係與工作經驗限制、第 6條係增訂董事長之資格限制、第7條係修訂董事任期及連 任董事比例限制、第8條係修訂董事會職權、第9條係修訂 董事會組織及運作方式、董事長或董事不能出席會議及董 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之處理方式、第10條係修訂董 事會決議方法及特別決議事項、第11條係修正年度資料( 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 程、第12條係修訂基金會之財產管理方法、第14條係修訂 法人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 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 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新竹市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是 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如 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 欄所示第1條修正法源依據、第2條修訂辦理業務項目、第 3條修正捐助基金來源、第4條增列法人設置分事務所之依 據、第13條增訂許可事項變更時之登記程序、第15條增訂 章程修訂次數及日期、第16條補充章程施行程序及其餘條 項挪移、刪除部分,均非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 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 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 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