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6號
SCDV,110,司促,876,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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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范中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
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
.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
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
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
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
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時,計算方式如下: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
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
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
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二、惟債務人對上
開債務僅繳款至109年11月2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
於110年1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
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案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7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元范中令自民國109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5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100000元范中令自民國109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25日止年息2.214%001新臺幣100000元范中令自民國110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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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