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0號
SCDV,110,司促,690,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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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桂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柒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曰之不變期間内,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桂貞於91年01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攔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
1,226,70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支付命
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曰 利息截止曰 利息計具方式 001 新臺幣 236395 元 蔡桂貞 自民國109 年11月03日 起 至清償曰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10786 元 蔡桂貞 自民國109 年11月18日 起 至清償曰止 年息14. 9%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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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