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6號
SCDV,110,司促,436,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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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楊峻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
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
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1,153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29,80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9,80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83元、違約金雜費計869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43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801元楊峻庭自民國 110 年 01月 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務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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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