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周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109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
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國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5月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
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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