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康何德即康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康何德即
康文德於民國99年7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057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