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88號
SCDV,110,促,188,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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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連品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連品淳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
連品淳於民國106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6
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42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018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9元連品淳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02新臺幣21209元連品淳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990%003新臺幣69481元連品淳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99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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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