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龔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號碼「102EN-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102NE-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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