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44號
SCDV,109,司拍,244,202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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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世鈞


相 對 人 吳昌倫吳振田之繼承人



吳鳳英吳振田之繼承人


吳秀玉吳振田之繼承人

吳昌泰吳振田之繼承人

吳承典吳昌柱吳振田之繼承人

李雅琪吳昌柱吳振田之繼承人

吳昌聖即吳昌柱吳振田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劉紫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 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 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 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 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振田於民國(下同)104年0



9月17日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新台幣(下同)775,0000元予聲請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關 係人劉紫瑄於104年09月23日邀被繼承人吳振田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6,200,000元,約定於109年09月23日清償, 借款期限五年,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2.8%加年利率0. 6%計算,計為年利率3.4%計算;並同意於聲請人調整基本放 款利率時隨同調整(聲請人現行基本放款利率為2.33%)。 償還方式以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吳振田於 106年6月20日死亡,由相對人等繼承,關係人劉紫瑄上述借 款僅繳息至109年11月23日止,尚餘本金6,2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借據、授信約定書、本院109年11月17日司促 字第10419號民事裁定、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等影本為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 分別於109年12月3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拍244字第041030號 函、109年12月31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拍244字第044641號 函通知相對人等及關係人劉紫瑄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相對人等及關係人劉紫瑄迄未為陳述。另本件抵押 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 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並不以抵押人之繼 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09年度司拍字第244號附表(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德盛 1156 2,150 全部 2 新竹縣 湖口鄉 德盛 1157 1,9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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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