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朱祖兒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羅振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
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37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