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泰璿等44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告曾瑞武之繼承人曾人宗、曾榮和之當事人能力或提出與當事人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 款、第6 款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提起財產權上之訴訟, 應由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不得逕以失蹤人為 被告並對之為公示送達進行訴訟程序。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 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 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曾瑞武於民國48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 曾人宗、曾榮和分別為11年10月1日、18年1月15日出生,該 2人現今往海外未歸、行蹤不明,其後並無設籍資料,亦無 法得知是否尚生存,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竹調卷 第113頁、第117頁)。堪認曾人宗、曾榮和均係陷於生死不 明狀態之失蹤人。又依內政部統計通報(107 年第41週)所 引用衛生福利部107 年度重陽節敬老活動實際訪視結果資料 顯示,國人男性最高齡者為111 歲,女性為115 歲,曾人宗 、曾榮和現分別已99歲、92歲,其究竟是否生存,攸關本件 當事人能力有無,原告應就此部分予以補正,起訴方屬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