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6號原 告 楊金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楊鳳春 楊天知 楊宗寶 楊宗禮 楊哲維 訴訟代理人 楊柏斯 被 告 楊良斌 楊正東 楊淑汝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楊良燦 被 告 楊立德 楊卿塵 楊張美玉 楊淑娟 楊秀玉 楊慶陽 楊慶順 楊金泉 楊秀卿 楊麗香 蔡維珍 住○○市○○區○○○街00號0樓(退 件,勿寄) 蔡嘉展 蔡福茂 楊金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正 前列楊張美玉、楊淑娟、楊金珍共同 詹傑翔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被 告 楊柏蓓 前列楊鳳春、楊天知、楊宗寶、楊宗禮、楊秀玉、楊秀卿、楊柏蓓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耕業 追加被告 白明富 白明華 唐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