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76號
SCDV,107,訴,776,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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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楊金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 告 楊鳳春


楊天知


楊宗寶

楊宗禮

楊哲維

訴訟代理人 楊柏
被 告 楊良斌

楊正東


楊淑汝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楊良燦
被 告 楊立德

楊卿塵

楊張美玉

楊淑娟


楊秀玉

楊慶陽


楊慶順

楊金泉

楊秀卿

楊麗香

蔡維珍 住○○市○○區○○○街00號0樓(退 件,勿寄)




蔡嘉展

蔡福茂

楊金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正
前列楊張美玉楊淑娟楊金珍共同
詹傑翔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楊柏

前列楊鳳春楊天知楊宗寶楊宗禮楊秀玉楊秀卿楊柏
蓓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耕業


追加被告 白明富

白明華

唐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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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