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科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科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科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2所示之 罪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 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 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 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