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號
SCDM,110,聲,34,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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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喬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間某日起至108年7月8日 108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26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95號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95號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3日 109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21號(已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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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