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5號
SCDM,110,聲,195,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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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雋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雋凱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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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