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1071號
CYDM,88,易,1071,200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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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已陷於無償債能力之嚴 重狀態,竟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在台中縣大甲鎮○○路十二號,向告訴人 曄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貨物達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五萬五千六百元,嗣 後避不見面,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 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 構成該罪,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涉有詐欺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向告訴人購買貨物未付款, 然辯稱告訴人提供之貨品有瑕疵。惟若告訴人提供之貨品有瑕疵,被告應要求更 換,豈有收下置之不理,分文未付,嗣無法付款後方稱貨品有瑕疵。況被告所購 買之貨品又不知去向,顯係卸責之詞。又被告僅有之開戶資料,為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活期存款及支票存款,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底,結餘僅剩個位數,被告顯無支 付能力,仍購買三百餘萬元之貨品,其有詐欺意圖甚為灼然,並有出貨單可證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未向告訴人購買石材,系爭石 材係案外人通天石材有限公司(下稱通天公司)向告訴人以每材一百二十元之價 格購買,伊再以每材一百三十五元之價格向通天公司購買,因伊僅使用二萬材石 材,通天公司卻向伊請求三萬材之貨款,且石材有瑕疵,故未付款等語。三、本院經查:
(一)被告辯稱:系爭石材係案外人通天公司向告訴人購買,伊再向通天公司購買 等語,而告訴人之原代表人顏維明陳稱:「我們公司並不認識甲○○,是丙 ○○的弟(乙○○)帶洪(明信)來,我們要求現金交易,且是張(琇裡) 之弟(乙○○)說要通天名義來買,我們才答應以票付款,但屆期跳票,我 們找通天,但他們卻說是洪(明信)沒有付錢,他們才無法兌現,當初是把 石材運到通天,所以我們認為他們詐欺。」、「石材是通天(公司)買的, 不是甲○○買的,會帳時會找洪(明信),是因洪(明信)向張(琇裡)買 經加工的石材有瑕疵,才叫洪(明信)來說明。」等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七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反面、第二十四 頁正面),參諸1告訴人系爭石材出貨單,其客戶名稱均載為訴外人通天公



司,而通天公司又出貨與被告經營之日大石材企業社,有估價單、請款總單 、出貨單附卷可稽(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 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證物袋),2案外人通天公司之代表人丙○○以個人 名義簽發四張支票,通天公司並在支票背面背書交付告訴人充當系爭石材貨 款,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張在卷足憑(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六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證物袋),及3告訴人現在代 表人戊○○陳稱:「當天乙○○(通天公司代表人丙○○之弟)帶甲○○來 看石材,我不認識甲○○,當天乙○○說甲○○要買,我稱我不認識甲○○ ,我要現金才要出貨,他們就離開了,後來乙○○打電話來說叫我們先出貨 ,如果有什麼問題收不到錢時,他願意負責,他仍說是甲○○要買的,後來 沒有付款,由丁○○去協調。」、「當天乙○○帶甲○○去看石材,沒有任 何決定,事後是跟乙○○說一材要一百二十元,是現金價,乙○○告訴我說 甲○○的貨在趕,因我們和通天交易過,且他們有說如果收不到貨款,他們 要負責,我們才出貨的。」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 ),是系爭石材之所以買賣成立、買賣價金、數量之決定均係通天公司代表 人丙○○之弟乙○○與告訴人之現在代表人戊○○談妥等情,足徵系爭石材 之買賣當事人係告訴人與通天公司,被告並非買受人,不無可能。準此,被 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自不成立詐欺罪。
(二)退而言之,縱令系爭石材係被告所購買(告訴人及證人丙○○、乙○○、丁 ○○現均如此主張),惟查告訴人現在代表人戊○○陳稱:「當天乙○○帶 甲○○來看石材,我不認識甲○○,當天乙○○說甲○○要買,我稱我不認 識甲○○,我要現金才要出貨,他們就離開了,後來乙○○打電話來說叫我 們先出貨,如果有什麼問題收不到錢時,他願意負責,他仍說是甲○○要買 的,後來沒有付款,由丁○○去協調。」、「(問:出貨因甲○○或乙○○ 關係?且價錢是和甲○○談還是乙○○談的?)當天乙○○帶甲○○去看石 材,沒有任何決定,事後是跟乙○○說一材要一百二十元,是現金價,乙○ ○告訴我說甲○○的貨在趕,因我們和通天交易過,且他們有說如果收不到 貨款,他們要負責,我們才出貨的。」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訊問筆錄),而當初告訴人因不認識被告,不願出賣石材與被告等情,為 告訴人所是認。準此,系爭石材之所以買賣成立、買賣價金、數量之決定均 係通天公司代表人丙○○之弟乙○○與告訴人之現在代表人戊○○談妥,且 告訴人係因信任通天公司支付能力之關係,始願出賣並出貨與被告。在在顯 示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告訴人亦非因被告之關係陷於錯誤而交付系 爭石材,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詐欺行為。 (三)本件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詐欺行為,告訴人亦非因被告之關係陷於錯 誤而交付系爭石材,已如前述。縱令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及支票 存款,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底,結餘僅剩個位數,顯無支付能力,仍購買三百 餘萬元之貨品,亦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欺術或告訴人因被告 之關係陷於錯誤而交付系爭石材,亦不能以詐欺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詐欺犯行,爰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世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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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曄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