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8號
PCDA,110,簡,38,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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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洪雪華
原    告 洪建風
原    告 洪若純(兼上原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三人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因身心障礙者保護安
置費用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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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