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民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
備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45號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確定,經分案處理後:
一、因本件仍有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應徵第
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仍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因本件係原告受託代理受處分人(即內政部消防署)向被
告申請車輛濾煙器第三期補助款,經被告以109年 4月1日新
北環空字第1090584968號函予以否准(下稱原處分),案經
受處分人內政部消防署委由原告公司代表人江佳樺提起訴願
,而由訴願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以109年9月29日新北府訴決字
第1090831791號函所檢送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
予以駁回訴願在案。就本案原告,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
而係屬第三人,請原告併於本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對於
原告(即第三人)提起本件撤銷原處分及請求被告准予補助
之行政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一併來狀陳明,以利
審核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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