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周忠憲
相對人即
受收容人 HOSSAIN MD IMRAN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SSAIN MD IMRAN延長收容。
理 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 2、3項規定:「續予收容期 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 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 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 長收容。」(第 2項)、「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 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 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第3 項)。 。而行政法院認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者,應為延長收容 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受收容人於109 年12月7日經暫時收容後,經本院109 年度續收字第2323號行政訴訟裁定裁定續予收容後,自暫予 收容間屆滿( 即109 年12月21日) 時起,迄今尚未逾45日, 有暫時收容處分書及本院109 年度續收字第2323號裁定足憑 ,是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揆諸上開規 定,程序上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收容人HOSSAIN MD IMRAN受有強制驅逐出 國處分,前經109 年12月7 日暫時收容後,經本院以109 年 度續收字第2323號行政訴訟裁定裁定續予收容,然現因無相 關旅行證件,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仍不能依規定執行強 制驅逐出國處分,而受收容人並無不得收容之法定事由,亦 無法為收容之替代處分,為此提出聲請書、外來人士收容入 所申請表暨案件接收通知書、受收容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 、暫時收容處分書、調查筆錄、複詢筆錄、切結書、流程管
控表等為憑,聲請延長收容受收容人HOSSAIN MD IMRAN。四、經查,本件經本庭審理訊問後,認定受收容人目前仍受強制 驅逐出國處分,而其於109 年12月7 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暫予 收容後,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8日以109 年度續收字第2323 號行政訴訟裁定裁定續予收容後,迄今仍未取得相關旅行文 件,有聲請人所提簽辦之資料附卷足憑,於續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仍不能依規定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有強制驅逐 受收容人出國之處分書、暫時收容處分書及本院109 年度續 收字第2323號行政訴訟卷證足憑,並為受收容人所不爭,而 受收容人無法為替代處分足供擔保日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執 行,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上開受收容人收容原因仍繼 續存在,並無得不予收容之法定事由存在,且受收容人有延 長收容之必要,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HOSSAIN MD IMRAN 應准延長收容。
五、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