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少萍即林陳雲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5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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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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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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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372557 0 - 86ND0372559 4 │3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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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4058 2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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