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57號
PCDV,110,訴,357,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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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蘇哲立 
被   告 李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 14日送達原告,有掛號郵件簽收清單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 4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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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