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聖仁
王木陽
王源宏
王聖義
王玫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25,255元,該項裁定已於 109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