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振榮
被 告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榮鎮
張何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 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萬興玩具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為臺北市萬華區、被告張榮鎮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被告 張何麗玉住所地為新北市石碇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 謄本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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