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82號
PCDV,110,補,282,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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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孝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蔡孝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29,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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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