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孝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蔡孝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29,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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