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5號
PCDV,110,補,245,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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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鄭耀輝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謝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於民國101 年9 月14日
簽立如附件所示契約之人民幣18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以人民幣180 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
799 萬3,800 元(以起訴日110 年2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
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441 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0,2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 萬
6,339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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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