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4號
PCDV,110,補,234,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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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272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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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