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0號
PCDV,110,補,220,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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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國產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陳美惠 
      陳芳德 
      陳芳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1,36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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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