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國產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陳美惠
陳芳德
陳芳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1,36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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