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7號
PCDV,110,補,217,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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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林詩堯


被   告 鄭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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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