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秀麗
代 理 人 林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再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