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4號
PCDV,110,補,204,202102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吳堂義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吳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