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游金龍
原 告 游金章
原 告 游金聰
被 告 李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萬5,47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