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號
PCDV,110,補,160,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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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魏秀梅 
被   告 劉俊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裁判費
  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
  ,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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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