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1號
PCDV,110,消債聲,11,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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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千楓(即葉盈吟、葉于楓)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呂柏緯 
      余永川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方俊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劉宜和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輝豐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千楓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 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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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