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沈雪梅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8+1)×43×10=2,1
5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9 年12月2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94萬8,981 元。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7 年12月23日起至109 年
12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7 年12月23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
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自
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
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八、提出受扶養人沈木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國
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清單(明細)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
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
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
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暨其證明文件,並應
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
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
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