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羅文伶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請陳報聲請人110 年1 月於網路接單進行飾品設計交易之營 業紀錄(明細)、收入及營業額。
三、聲請人是否仍在繳交投保富邦人壽保險(季繳)每月約375 元、台灣人壽保險(年繳)每月約273 元之保險費?如是, 請查報該二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四、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