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12月18日本院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法院於裁定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羈押至 109 年12月11日,資訊極為不足,並不清楚債權額度多寡, 根本難以實質依照上揭法文表示意見,原裁定自有違誤,爰 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 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 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 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 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 由(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 可資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亦有明定。揆諸其立法意 旨,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 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 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 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 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 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意旨,依職權 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是以,抵押權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只須該最高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於裁定前有依法通知債務 人表示意見,程序上即為已足;又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 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式以資解 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1,302 萬元之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債15,977,49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 款契約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消費性 貸款契約及催告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經原審審查後認為合 於前揭法條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與 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規定相符。抗告人雖以其於109 年1 月16 日羈押至109 年12月11日,資訊極為不足,不清楚債權額度 多寡,難以實質依法表示意見等語置辯;惟查,本院原審司 法事務官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已囑託抗告人所在之監所首 長為送達,並於109 年10月30日經臺灣臺北看守所首長付與 抗告人親自簽收,抗告人亦於同年11月11日遞狀表示意見, 有送達證書、民事答辯理由狀可稽,是原審已踐行非訟事件 法第74條所定之程序要求,揆諸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綜上,原審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 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 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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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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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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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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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北市│ 林口區 │建林段│ 1349 │ │ 1,537.73 │ 3901/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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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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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 │ │樣主要│ (平方公尺) │ │
│ │建 號├─────────┤建築材├────┬────┤ │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號│ │ │屋層數│合 計│用 途│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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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林口區建林段│鋼筋混│2層: │陽台: │ │
│ │ │1349地號土地 │凝土造│126.76 │17.75 │ 全 部 │
│01│ 5810 │------------------│,13層│總面積:│ │ │
│ │ │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 │126.76 │ │ │
│ │ │街35巷27號2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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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共有部分5833建號(3854/100000)、共有部分5834建號(427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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