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65號
PCDV,110,司票,1065,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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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邱素女 



相 對 人 邱晟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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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