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何林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金火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 由國庫支付。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 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火(男,民國前18年4月14日生,最 後設籍地址:臺北州新莊郡鷺洲庄三重埔字過圳,經宣告於 民國63年3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經 本院108年度亡字67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金 火遺產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閱明 無訛,是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林金火遺產負擔,而 本件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核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 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已 先行墊付,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林金 火之遺產請求。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