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47號
PCDV,110,司催,147,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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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黃碧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 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 大社區,該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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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