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04號
PCDV,110,司促,5304,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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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余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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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