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88號
PCDV,110,司促,5288,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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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闕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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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